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受资助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和培养,做到政治上关心、学习上关注、生活上帮助、行为上引导,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激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受资助学生是指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或“中职升入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等在校学生。
第二章 受资助学生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协调全校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审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对违规学生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建立以班为单位的受资助学生档案,二级学院资助专干应指导本学院辅导员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指导辅导员组织受资助学生参与院内外公益活动、义务劳动,负责对完成规定义务工作时间的学生给予诚信加分。辅导员负责记录或审核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情况,了解受资助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及时上报二级学院资助专干统计,以便统一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理。
第三章 受资助学生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受助于国家、社会,回报于国家、社会”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第八条 勤奋钻研,刻苦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第十条 主动向学院以及资助方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连续享受奖(助)学金的学生,因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主动向学院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四章 受资助学生应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一定的义务劳动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知恩图报。学校倡导获得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资助的奖(助)学金的学生,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第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应该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在投身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增长才干。
第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时间为,在每一受资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资助期内完成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在《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受资助学生义务工作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资助期内义务工作时间达到30小时以上(包括30小时)者,由辅导员给予加诚信分100分。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义务工作时间者,则相应扣除诚信分100分。
第五章 受资助学生的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给予停发奖(助)学金的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者;
4.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者;
5.主观学习不努力,上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必修课重修者;
6.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有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高消费行为者,或有酗酒、赌博、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者。
第六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停止发放的资助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