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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受资助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7 09:20:5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和培养,做到政治上关心、学习上关注、生活上帮助、行为上引导,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激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受资助学生是指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或“中职升入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等在校学生。

第二章  受资助学生的组织管理

  学校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协调全校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审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对违规学生的处理意见。

 二级学院应建立以班为单位的受资助学生档案,二级学院资助专干应指导本学院辅导员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指导辅导员组织受资助学生参与院内外公益活动、义务劳动,负责对完成规定义务工作时间的学生给予诚信加分。辅导员负责记录或审核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情况,了解受资助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及时上报二级学院资助专干统计,以便统一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理。

第三章  助学生的行为规范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受助于国家、社会,回报于国家、社会”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勤奋钻研,刻苦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主动向学院以及资助方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

十一  连续享受奖(助)学金的学生,因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主动向学院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四章  助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一定的义务劳动

第十二条  助学生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知恩图报。倡导获得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资助的奖(助)学金的学生,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第十三条  助学生应该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在投身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增长才干。

第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时间为在每一受助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五条  助学生在受助期内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在《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受资助学生义务工作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助学生在受助期内义务工作时间达到30小时以上(包括30小时)者,由辅导员给予加诚信分100分。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义务工作时间者,则相应扣除诚信分100分。

第五章  受资助学生的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给予停发奖(助)学金的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者; 

4.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

5.主观学习不努力,上一学期2门以上(含2门)必修课重修者

6.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有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高消费行为者,或有酗酒、赌博、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者

第六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停止发放的资助资金由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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