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而给予学费的减免。
第三条 学费减免经费从我校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的助困资助经费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的制定、修改以及最终评议审核。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学费减免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干事、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学费减免对象与减免条件
第七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当年我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八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院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三)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举止文明;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
(五)无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等, 无不良消费行为,无不良校园网贷等。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 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学生本人残疾、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5. 由于父母单方或双方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付学费存在困难的学生;
6. 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7. 其他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予以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费减免资格,并退回减免的学费:
1.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生活铺张浪费、有奢侈消费行为、不良网贷等情况者;
3.在申请资助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四章 学费减免额度
第十条 学费减免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应缴纳学费金额。
第五章 学费减免申请的时间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申请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12月1日—10日校学生资助中心集中受理各二级学院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材料,12月底完成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初审
1. 辅导员在班级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
2.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在确定初审名单后,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
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学费减免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将拟减免学费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学校当年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2. 学生个人对学费减免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并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裁决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柳职院学字〔2014〕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