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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7 09:58:5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政策,切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促进他们成长成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5号)、《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工作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详见《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和办法,定期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日常管理,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绿色通道、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申请和初审,资助政策宣传,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八条  学校以“奖、助、贷、补、减、免、勤”七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保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细则详见《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细则详见《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三)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校帮困助学的重要途径。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就读期间做好宣传工作,让学生们真正了解助学贷款的真正含义,让真正贫困家庭的学生到助学贷款的帮助,更应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借机骗贷;在学生即将毕业期间做好还贷指引,让贷款学生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具体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以下简称“中升高学费补助”)

(一)中升高学费补助用于资助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中升高学费补助的申请与评审细则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评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每年在新生报到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视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无障碍地顺利入学,保障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因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学生个人的助学补助。

(二)特殊困难补助标准分为两档:一等特殊困难补助4000元,二等特殊困难补助2000元。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用于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付学费存在困难的学生等。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按《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助经费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由中央和地方下达的专项经费(如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专项经费、国家助学金专项经费等)建立专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学校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活动支出。

(三)严格按照学校助困经费制度执行,助困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所提取的助困资助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的发放

学校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所有贫困补助由我校财务处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不得随意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等发放。其中:

(一)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并下拨专项经费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升高学费补助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二)获特殊(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学生的补助,将从我校助困经费支出。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的方式,将补助按月(或按学期)发放给获助学生。

(三)勤工助学按月计酬(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40个工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资助育人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助困或扶贫,而是助学和育人。国家推行政府贴息助学贷款,无需抵押,如期还贷,靠的正是学生的诚信。各二级学院要把开展诚信教育作为整个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建立学生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使学生资助工作成为激励学生成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强有力的保障手段。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我校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有关方面工作的评优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使之正真成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成为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柳职院学字〔2008〕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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