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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17:22: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优良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职业技能培训和学校、二级学院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均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患急重病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三、学生除患重病外,一般不应当用上课时间看病。请假应当有校卫生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四、学生请假,要履行如下手续:

1.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审批;

2.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二级学院学生科科长审批;

3.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内(含三十天)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4. 三十天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批。

请假三天及以上并获批准后,应当持请假单告知班长并到二级学院学生科登记,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二级学院学生科销假。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课论处:

1.未经准假或超假者;

2.虽经请假但事后查明谎报请假事由者;

3.未到放假时间提前离校或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4.迟到、早退达到一定次数者。(迟到或早退三次计为旷课1学时)

六、旷课、缺课按每天实际授课时间或实际活动时间计算。实习、军训等每天按6学时计。

七、对学生旷课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扣诚信分。原则上,一个学期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连续旷课60学时及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旷课情况扣相应的诚信分。

八、学生如对旷课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具体见《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九、学生课堂考勤实行由学生和任课教师同时执行的“双重考勤”制度。

1.上课时间,学生考勤由值周班干负责执行,并交任课教师核实和签字,每周将考勤统计表上报二级学院学生科。

2.各二级学院学生科每月月底要做好学生的月考勤统计并在本学院内公布。每学期结束前,要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并在本学院内公布。

十、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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