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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规定及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17:21: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学生发奋学习,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个人奖励或集体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学生班集体及学生相关组织。

第三条  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奖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设置

第四条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会、十佳社团、优秀社团;

第五条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单项优秀生、优秀社团干部、共青团优秀宣传员、优秀志愿者、优秀学生管理干部。

第六条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为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学生设立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可以设置一些集体及个人荣誉称号,并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评选活动。

 

第三章 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第八条   学生无论享受何种荣誉称号和奖学、奖励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参加评奖。

(二)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并且表现出色。

第九条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会、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年度优秀星级社团的评选条件分别为:

(一)先进班集体:全体同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班委建设完善,团结协作,在班级中充分发挥作用。全班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活动中表现突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到课率、自习率、出操率达90%以上,尊师爱友,有良好的学风、班风,无学生出过安全责任事故。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全班同学学习勤奋,期末各考试、考查学科平均及格率达90%以上。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精神风貌良好,同学之间关系融洽。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两级安排的劳动,出色完成任务。积极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在开展“安全文明宿舍”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被评为学校先进班集体,才能获得被推选为学校“十佳班级”、市级先进班集体资格;被评为学校“十佳班级”,才能获得被推选为自治区先进班集体资格。

(二)先进团支部:团支部班子配备齐全,团结向上,在团员学生中威信较高,有工作计划。团支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生活正常。团支部既能维护团员学生的正当利益,又能引导团员学生遵纪守法。加强团员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团员政治素质,经常开展各种文化、科学、实践教育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各项工作,踊跃参加学校团组织开展的各种竞赛活动,成绩显著。一学年无受处分学生,无团员出过安全责任事故。当年度达标为一级支部。积极开展科技学术活动(包括听相关科技报告会)和第二课堂活动。到课率、自习率、出操率达90%以上。

(三)优秀学生会:各级学生会由各级团委按学校五四评优评选条件申报,校团委组织评选。

(四)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在学校管辖的学生社团范围中进行,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组织社团进行评选,参评社团应遵守学校社团管理规定,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现象,在每年4月至5月进行学年度社团工作评选评优,通过评比选出前10名社团为“十佳社团”;在每年12月学期末进行本学期工作总结汇报,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排名,前10名为优秀社团。评比结果都需报校团委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表彰。

(五)优秀学生管理干部:在学生管理的学生自主委员会或工作站(易班学生工作站、勤工助学管理队、大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学生督导员等)范围内开展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指导各类学生自主委员会或工作站进行评选,参照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第十条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结果是学生个人评优评先及享受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考评以学生每学年各科学习成绩总评与学年度学生诚信积分(综合测评积分)为依据,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学年各科考核成绩平均分×55%+学年诚信积分(综合测评积分数)/10×35%(每学年有600分基本诚信积分)+第二课堂活动积分×100/60×10%(每学年满分60分)。具体见《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一)三好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环保,勤俭节约。一学年来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75分以上,且无补考科目,考查科目和职业技能考核良好以上。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前30%。

(二)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管理干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吃苦在前,以身作则,处处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社会实践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一学年来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70分以上,且无补考科目,考查科目和职业技能考核良好以上,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班级前40%。

(三)优秀团员:努力完成学校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习、生活中处处能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一学年来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70分以上,且无补考科目,考查科目和职业技能考核良好以上。

(四)优秀社团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带头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关心改革,思想作风正派。热爱学生社团,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工作,能积极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组织开展的社团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所在社团被评为“十佳社团”或“优秀社团”者,优先考虑评比。学习目的明确,一学年来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分为70分以上,且无补考科目,考查科目和职业技能考核良好以上。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一学年来未受任何处分,未出过安全责任事故。

(五)优秀毕业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思想牢固,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并获得二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等称号。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成绩(安全教育课程、形势与政策必须合格,但不计入)平均分70分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或职业技能培训成绩良好以上。

(六)共青团优秀宣传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鼓励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围绕共青团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热爱宣传工作,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为学校共青团网站提供数量较多、质量较高报道。

(七)优秀志愿者:校已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在50小时以上,积极主动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宣传青年志愿服务精神,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劳务奉献等活动,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并且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现象。按每班一名志愿者指标进行评选。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业奖学金

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一、二、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5%、7%。

1. 优秀学业奖学金名次的要求

一等奖学金:学业成绩班级排名前3%;

二等奖学金:学业成绩班级排名前8%;

三等奖学金:学业成绩班级排名前15%

2.参评者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达到上述要求外上,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奖学金:

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无不及格科目;

考查课(选修课)“中等”以上;(形势与政策、安全教育课程“及格”)

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单项奖学金

一学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校级奖励

(一)学校十佳班级:奖金1000元;十佳班级提名奖800元;

二)学校先进班级:奖金400元;

(三)学校奖学金:一等奖为每人500元、二等奖为每人300元、三等奖为每人100元,均获荣誉证书一份;

(四)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管理干部:每人100元、荣誉证书一份。

(五)学校先进团支部:奖金200元、荣誉证书一份。

(六)优秀学生会:奖金200元、荣誉证书一份;

(七)学校十佳社团:奖金400元、荣誉证书一份;优秀社团:奖金200元,荣誉证书一份。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奖励:

(一)自治区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分团委):奖金500元;

(二)自治区优秀毕业生:每人300元;

(三)自治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每人300元。

第十五条  单项奖励

学生专业

考试类别

奖励标准

非英语专业学生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4达一定分数者

100元/人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6达一定分数者

150元/人

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150元/人

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300元/人

英语专业  学生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4达一定分数者

50元/人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6达一定分数者

100元/人

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100元/人

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200元/人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

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二级

100元/人

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三级

200元/人

计算机专业学生

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二级

50元/人

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三级

100元/人

第十六条  科研奖励

1.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奖励100元,在中文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奖励200元。

2.有较强技术创新与技术发明能力,申请职务技术发明专利材料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申报,由学校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奖励发明人2000元。技术创新成果获得市厅级奖励,按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励发明人。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按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奖励发明人。

第十七条  奖励的认定

自治区级奖励的认定,以自治区、委、办、厅、局颁发的证书为准。

 

  1.  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评选时间、评选比例及评选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业奖学金、单项优秀生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共青团优秀宣传员、优秀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先进分团委、优秀学生会、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年度优秀星级社团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共青团工作优秀宣传员、优秀志愿者、优秀学生会、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先进团支部、优秀学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管理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非毕业班每年评选在九月份进行,毕业班在三月份进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共青团优秀宣传员、优秀志愿者、优秀学生会、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先进团支部、先进分团委每年四月至五月份进行评选;单项优秀生的评选时间每年随学校三好学生等的评奖时间一并进行。

    (三)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评选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数的10%;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教学班级总数的2倍评选;

    3.优秀团员评选原则上不超过团员数的10%;

    4.优秀团干评选按团支部数的2倍评选;

    5.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按全校社团数的2倍评选;

    6.单项优秀生、优秀学生管理干部评选按条件申报审核;

    7.共青团工作优秀宣传员评选按基层宣传小组数的2倍评选;

    8.优秀志愿者评比名额一般不超过二级学院志愿者注册总人数的3%;

    9.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10.区级、市级评比视下达的名额而定;

    11.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数的15%。

    (四)评选比例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掌握。

    (五)在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社团学生干部工作的学生由校团委组织呈报,在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工作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组织呈报。

    (六)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等学生评优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二级学院、班级、社团应当积极慎重地做好评选工作。

    1.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或学生专干在评选之前应组织学生学习评选条件,明确评选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提名、评选,并组织班委和团支部集体讨论,将推荐名单报二级学院审核。

    2.二级学院确定名单后填写呈报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经教务处审核并盖章后的学生本年度成绩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组织评审。

    3.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或学生专干依条件进行评选,并将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评审。

    4.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分团委、优秀学生会等先进集体的评选,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按照评比条件和名额,填写书面材料,由二级学院评选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先进集体呈报表,提出原始材料、数据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评审。

    5.单项优秀生的评选:由各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获奖或证书,并报学生工作处评审。

    6.优秀社团干部由校学生会组织社团进行评选,确定名单后填写呈报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经教务处审核并盖章后的学生本年度成绩单报校团委组织评审。

    7. 校十佳社团的评选: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组织社团进行评选,于每年四至五月进行学年度社团工作评选评优,选出前10名社团为十佳社团评比结果报校团委评审、公示。

    8. 校优秀社团的评选:在学校管辖的学生社团范围中进行,于每年12月进行本学期优秀社团工作评选评优,由校学生会组织社团进行评选,按照评比细则总分排名评选,评选出前十名为优秀社团,评比结果报校团委评审、公示。

    9. 校共青团工作优秀宣传员、优秀志愿者的评选: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按照评比条件和名额,写出书面材料,由二级学院评选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个人呈报表,提出原始材料、数据报校团委组织评审。

    10.评审结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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