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强我院素质教育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职业教育方针,着眼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满足学生的全面成长和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满足企业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二、第二课堂活动的内容
第二课堂活动是指: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公共基础部、各二级学院及学生会和各种学生团体有计划组织实施的具有素质教育性质的活动课(项目),以及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即除第一课堂以外的所有课外活动)。主要包括非专业和专业两大类别共15项:(不包括第一课堂的课外学时教学活动,不包括选修课。)
(一)非专业类
1.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道德训练活动
2.就业创业活动
3.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身体素质训练活动
5.语言文字运用能力训练活动
6.外语运用能力训练活动
7.数字运用能力训练活动
8.素质大讲堂开展的讲座、论坛
9.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
10.通用技能竞赛
11其他
(二)专业类
1.各二级学院开展的创新教育活动
2.各专业特色文化活动
3.专业技能竞赛
4.其他
三、第二课堂活动的成绩管理
(一)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成绩主要作为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必须将活动分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和评优、评先指标。
(二)学生成绩的管理通过学校第二课堂管理系统,采取实时登记活动分、分学期和学年统计活动分、二个学年累计活动分的方式进行管理。学生在学籍期间,大一、大二每学年需各累计60分以上活动分。 2个学年共累计活动分应达到120分以上。
(三)每学年活动分累计≥60分(超过60分按60分计),按百分制的100分计入综合素质考评分,占综合素质考评分10%。每学年活动分累计<60分,按实际活动分×100/60计入综合素质考评分,占综合素质考评分10%。
(四)学生在学籍期间累计活动分达到120分,第二课堂活动成绩记为合格。各二级学院每学年上报一次统计数据到学生工作部备案。
(五)第二课堂活动分的认定标准
1. 学生每次参与各种素质教育活动的活动分认定按表1进行。
表1:
参与活动时间 | 参与时间≤3小时 | 3小时<参与时间≤10小时 | 参与时间>10小时 |
活动分 | 4 | 6 | 8 |
2. 学生每次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的活动分认定按表2进行。
表2:
竞赛项目 类别 | 竞赛项目 | 参加竞赛活动分 (每次) |
A类 | 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 | 20 |
B类 | 教育部主办的国家“质量工程”资助竞赛项目 广西教育厅主办的广西高职院校技能大赛 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 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技能竞赛 | 16 |
C类 | 国家级行业协会下属分会主办的技能竞赛 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属分会主办的技能竞赛 | 12 |
D类 | 柳州市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企业主办的技能竞赛 | 10 |
E类 | 学校和二级学院主办的技能竞赛 | 8 |
注:竞赛经选拔晋级时只记最高项。竞赛项目的类别如无法明确对应以上类别,由学生工作部、教务与实训管理处根据赛事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审核确定。积极参加竞赛的都可获得活动分,竞赛获奖的可再获得奖励学分,可用于替代选修课。
3. 学生每年担任各级党、团、学生会、社团及各种学生团体(如护校队、国旗班、舞蹈队、长笛队、诵读、礼仪队等)工作职务的活动分认定按表3进行。
表3
职务级别 | 正职 | 副职 | 委员 | 成员 | 说明 |
校级 | 20 | 18 | 16 | 12 | 1. 正职:学生会主席、班长、团支书、社团联主席、宿舍长、社团会长及各种学生团体负责人。 副职:学生会副主席、副班长、 团副支书、社团联副主席、社团副会长及各种学生团体副职。 委员:含学生会各部长、副部长、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社团各部长及副部长 2.兼任多项时只记最高项,任职不满一学期者,不予记分; 3.任职不满一年者,活动分折半。 |
二级学院级 | 18 | 16 | 14 | 10 | |
班级 | 16 | 14 | 12 | / | |
宿舍长 | 12 | / | / | / | |
社团 | 16 | 14 | 12 | 10 | |
护校队、国 旗班、舞蹈 队、长笛队、诵读、礼仪队、记者团等 | 16 | 14 | / | 10 |
4.表1—3中未涉及的内容,由组织实施部门制定计分办法,进行申报。
5.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活动,能把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用到实习实践中,表现良好,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可获得20活动分/次。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分数认定。
6.因第二课堂活动成绩不合格而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离校三个月后至学籍年限内,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在工作单位中德、能、勤、技、廉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由二级学院审核,经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与实训管理处审查、校领导批准,可办理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