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的意见或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不服的应当坚持严肃、客观、认真和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组成,成员在7人以上且为单数。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校长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校长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依据、具体要求;
(三)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已过申诉期限,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书面告知需按期限补充的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为:
申诉人签收;
申诉人无法签收或拒绝签收的,按申诉书载明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后,在学校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学生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学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