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委托培养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享受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在内的各类贫困生资助政策。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煽动和组织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网络正常运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成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诈骗、盗窃、损毁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价值不满五百元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价值五百元以上未达一千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一千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冒领他人存款、汇款或其他财物者,参照本条(一)至(三)款处罚。
第十六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以各种形式在校内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屡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作如下处理:
(一)对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者: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三)对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者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1.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2.纠集校内校外人员结伙打架者;3.持械打架者;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5.侮辱殴打教师者;6.报复打人者;7.寻衅肇事打架者。
第十八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社会公德及社会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教室及公共场所哄闹、酗酒、猜码、砸酒瓶或者其它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践踏墙壁,或在建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随地乱丢杂物,污染环境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教室及公共场所私拉私接电线不听劝告者;在宿舍违章使用超功率电器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推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物品或从事传销等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内唱歌、打牌、玩游戏、使用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晚上熄灯时,学生须按时就寝。内宿生晚归不听劝告、无理取闹,或晚归爬墙、爬门进入学生宿舍者,一学期晚归超过四次经教育不改者,或者晚归后冒名登记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内宿生未经批准,在外留宿或者通宵在外上网超过四次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外宿,经批评教育仍不回校住宿的,将视情节经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为达到个人或他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或印章),或者伪造、涂改相关材料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实验、实训、实习)达20学时以上者(含20学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6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连续旷课达60学时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使用刷课软件获取网络课程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允许在宿舍内使用大于300W(含300W)电器,作以下处理:
1.第一次被查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扣诚信银行分300分;宿舍定为不合格待整改宿舍(如果不能确认违规电器使用者,宿舍成员集体承担以上责任,分别给予相应违纪处分);第二次被查处者,视违纪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对于违规使用的电器,由学校统一收集代为保管,在校学习期满,由电器拥有者凭查处时的收据领回。
第二十三条 凡是星期日至星期四23:30以后,星期五至星期六24:00以后晚归者,一经查处,每次扣除诚信银行分50分。
第二十四条 关于学生电子信息档案资料的维护与更新的规定:
学生注册后,电子信息档案个人基本资料不准确或虚假。不及时更新、维护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一次性扣除诚信分50分。
第二十五条 盗用他人信息进行担保借款的,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下文之日起,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满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以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从处分下文之日起,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满12个月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学生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或犯有新的错误并达到警告处分及以上者,不予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从处分下文之日算起,满12个月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社区)审核盖章,校长办公会或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以上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已受到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又达到处分者按相关条款加重处分;第三次违纪达到处分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应当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由二级学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要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各二级学院及校学生工作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由二级学院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校长授权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