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在我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在我校就读的新疆籍各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从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校新疆籍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制定、修改以及最终评议审核、批准。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干事、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新疆籍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为当年在我校通过贫困认定的新疆籍各民族在校生。
第八条 申请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赌博等, 无不良消费行为,无不良校园网贷等。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暂停或减少相关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学习上主观不努力,有两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或个人生活状况者;
6.生活铺张浪费、有奢侈消费行为、不良网贷等情况者;
7.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第四章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额度
第十条 我校根据当年新疆教育厅经费划拨情况以及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章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的时间与程序
第十一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每生每学年申请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根据上级文件下达时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受理各二级学院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材料,完成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材料,填写《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初审
1.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审批。
2.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在确定初审名单后,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上报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将拟资助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学校当年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学生个人对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并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裁决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
第六章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将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一次性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